未成年人伤人不断,新闻报道助长了更多暴力?
新闻对犯罪行为的报道原本是为了匡正除弊,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思想深入人心,让社会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现实中却不如人意,有一部分却被排除到了法律的规范之外,其犯罪行为甚至是被法律保护,这群人就是未成年人,一些未成年人从媒介的报道中不单没有学会如何敬畏法律,反而知道法律可以保护他们,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无法给予任何处罚,因此,一些未成年人罪犯其态度和造成的恶果也是激发了广大网民的怒气,网民的普遍态度、甚至是一些专家言论称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的定罪年龄。
事实回顾:
2018年12月央广网报道:
【12岁弑母男孩被释放重回学校,网友炸了……】近日,一则“12岁男孩因不满管教持刀弑母”的骇人新闻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12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吴某,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在家中。而杀害母亲的原因,是吴某在家中抽烟,被母亲发现后用皮带抽打,男孩不满母亲管教太严,心生怨恨,因此用菜刀,连砍母亲20余刀,导致其母当场死亡。作案后当晚,吴某带着2岁的弟弟一直留在家中,他先是拿着母亲的手机假借母亲的名义向班主任请假:“胡老师,吴某明天请假行不,他感冒了”,甚至在外公登门时镇定的撒谎说“我妈去外面了,没在家。”案情查明后,吴某仍旧表现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2019年1月人民日报报道:
【湖南衡南通报13岁学生涉嫌锤杀父母:作案后逃逸,其父母已身亡】1日,湖南衡阳市衡南县官方发布通报:2018年12月31日下午,衡南县三塘镇发生一起凶杀案。公安机关初步核查,犯罪嫌疑人罗某(2005年出生),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先后将其母亲谭某某(现年45岁,系先天性弱智)、父亲罗某某(现年51岁)锤伤后,逃逸现场。经全力抢救,伤者谭某某、罗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破缉拿犯罪嫌疑人.
2019年1月澎湃新闻报道:
【锤杀双亲少年写作文虚构生活,官方称或参照益阳弑母少年处理】2018年秋季学期,念初二的罗某曾在语文作业本上写下的对父母的描述:母亲贤惠,父亲勤劳和蔼。然而,2018年12月31日,傍晚6时许,13岁的罗某疑似向父母要钱未果后发生争执。他拿着父亲罗某春的挣钱工具锤子砸向双亲,之后又带着父亲的身份证骑上电动摩托车离开家中。1月2日下午16时许,逃跑40多个小时的罗某在云南大理被警方抓获,经审讯,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就罗某后续学习教育问题,衡南县官方人士回应澎湃新闻称,让罗某回到原校就读可能性不大,下一步或将参照益阳沅江市( #12岁男孩弑母# 案)的做法。目前最终方案还没有确定。对罗某患有精神疾病的姐姐,政府将在罗家后事完结后,出资让其去敬老院生活。
【湖南12岁男孩被同学持刀杀害或因打球起矛盾】北青报报道,15日12时50分时许,湖南娄底涟源市桥头河镇株木中学一名12岁男孩被13岁同班同学杀害致死。16日,涟源市教育局回应北青报记者,教育部门正在了解情况中。而当地警方也表示,案件正在处理中。据死者家属的网帖显示,死者贺某涛今年12岁,株木新长村人,是涟源市桥头河镇株木中学的初一学生。事发当天是学校期末考试,孩子爷爷在当天早上把孩子送到学校,12时19分,家属接到学校称“孩子出事”的电话,孩子与同班13岁同学严某灵发生争执,随后被严某灵捅了几刀,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新华网1月24日报道:
【两名少年因惯偷被抓:我不满16岁,还能偷400天】近日,两名14岁少年因盗窃在安徽来安被抓。他们在多地作案40余起,涉案价值20余万元。在网络搜索到不满16周岁盗窃等相关法律条款后,他们更加肆无忌惮,甚至被抓后还对警方说:我知道我还能再偷400天!据报道,两人曾被多地警方抓获,均因不满16周岁被释放。
---新闻与传播视角解读---
什么是犯罪新闻?
犯罪新闻的定义通常是指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违法事件、有关社会问题、犯罪预防 的方法以及犯罪率的起伏。犯罪新闻报道主要是通过讲述犯罪过程、情节以及对其评价, 激发人们激情、恐惧、爱憎等情感,满足人们内心冲动、正义追求、信息汲取等需要以及 进行社会控制的一种文化传播方式。
媒体对于犯罪故事、法律和正义情有独钟的报道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文化工具了,即以它来界定社会可接受的行为准则、身份和社会现实。作为一个活跃的行使社会控制的机构,新闻媒体向受众展现了一种社会规范,人们的行为会以这些规范为参照,并受到约束。④因此,犯罪新闻报道具有双向的效果,不仅具有正向的价值,也具有负向的效果,不仅对成人世界如此,对于涉世未深、自控较差、易于受影响。的未成年人更是如此。
犯罪新闻的正面作用:
传媒专家麦奎尔 1992 年强调犯罪新闻的正面作用,即它有代表性的同情那些陷入困境或需要帮助的人们,同时也让大众意识到共同分担危难、痛苦和困难,以唤起大家的人性。
英国的媒体专家鲍克斯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新闻报道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它本身也是有趣而吸引人的。
首先,犯罪新闻报道能够体现出一种基本价值评判,能够传达人性关怀的力量。犯罪新闻通过对受害弱者的体恤以及对涉嫌犯罪者的抨击和揭露,在社会树立对错和是非观,这种价值评判可以作用于每个社会群体,在报道的背后体现出一种人性的关怀。这种关怀是基于对人的主体地位尊重,是对人的最本质定义确切定位。
其次,犯罪新闻报道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其最初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和规范,从而防止受众涉嫌犯罪而获得否定的评价。犯罪新闻报道就是设置议题及范围,界定正当行为的内容、方式以及结果,通过形象、秩序和失序的申明、强制和道德谴责等方式显示出来。
再次,犯罪新闻报道也满足了人民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是现代社会人民不可或缺的一种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活动的重要表征。知情权不仅是宪政意义上的权利,而且也是一种现实的需要,通过知情权的行使,能够有效地知道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模式,从而汲取经验或者采取措施,以防止犯罪加诸自身。
犯罪新闻的负面作用:
第一、犯罪新闻的免除抑制作用。
在弗洛伊德的理论中,犯罪倾向深植于人的潜意识中,犯罪新闻报道则可以使这种潜意识得以复苏。犯罪新闻对于成年人具有诱发人性“恶”的成分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更是如此,未成年人针对不良犯罪新闻报道的抵御能力更加软弱。
第二、犯罪的示范作用。
犯罪新闻可能会连接未成年人头脑中的其他诱发因素,从而导致后续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新闻报道这种暗示的态度,会导致未成年人感觉犯罪也是一种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手段,在这里,媒体对涉嫌犯罪者的态度及评价其实起到了激发情绪、连接其他相关因素、示范诱导犯罪的作用。犯罪学实验表明,图像或言语等符号所描述的犯罪范例和真实生活中的犯罪范例在观察学习中具有同等效力。
新闻与传播视角解读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
在今年出现的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新闻中,最为我们关注的点莫过于未成年人罪犯之间的相互模仿和以未成年人身份自保。前者是未成年人从新闻中获取相关信息,在现实中去实践暴力行为;后者则是从媒介中获取了相关未成年人的信息解读,更像一种心思缜密的预谋。无论何种,我们可以看到媒介犯罪新闻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双向效果。
(1)媒介的教育功能具有双面性,不仅可以让他们知道犯罪的危害,也会让他们学习如何犯罪和分析犯罪成本。在案例中,未成年人罪犯明知道犯罪是有害的,但是却可以肆无忌惮地宣传自己还可以犯罪到16岁,或者认为学校不能开除自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保护,都说明犯罪新闻在普及法律知识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讽刺的是,这些信息普及不仅没有帮助他们树立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反而利用这些法律知识为自己辩解,媒介的教育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而出现了负强化。
(2)媒介传播具有示范和模仿效果。犯罪新闻报道对未成年人来说不仅仅是告诉他们社会发生的犯罪行为和事实,也告诉了他们犯罪成本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新闻会产生某些共鸣,比如家庭的不和谐,父母干预过多等等,这些都可能诱发那些本身处于迷茫和极端思想的未成年人暴力倾向,对犯罪新闻中的主体进行模仿。
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新闻会诱发其他犯罪?
(1)从媒介的操作来看,媒介对犯罪新闻的报道上时,总是会带有一些偏倚型态度,特别是对处罚结果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上尤其注重未成年人罪犯的态度和处罚结果,以上述案例为例,每个案例中的未成年人态度都有被媒体提及,而其中冷漠,和对犯罪后无所谓的态度占据大部分,这部分往往也是受众最朴素的正义感相悖的,媒介对未成年人罪犯态度和处罚结果的报道会成为对其他极端未成年人的负面教育。
(2)从受众角度来看,受众处理信息投入的精力不同,卡西欧皮将投入的精心程度不同分为两个部分:中心模式和边缘模式,前者为观点的理性所折服,而后者则聚焦于一些细枝末节,受众往往关注犯罪新闻的犯罪过程,心理和结论,以及罪犯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对于不同的人他们关注的点不同,从网民的反映来看,每当有未成年人犯罪,评论压倒性的都是将其归咎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失败,而非其他因素,如家庭,成长环境等等。对处罚结果的关注让一些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的犯罪成本低,其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感自然也会大大削减。
未来新闻媒体如何做?
1、形成一种开放、稳定、有序、健康和能够为大众所认同的价值引导机制。同西方国家的所谓“新闻完全自由”不同,在我国,媒体肩负着塑造人的真善美灵魂的重任。媒体应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道德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控制与调节其认识与行为,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这不仅需要所有媒体的共同努力、综合作用,还要求我们能够有一种比较健全的价值评价意识,并且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价值评价体系,以便同时对大众传播媒体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2、加强媒体的职业道德建设一些媒介及其从业人员。以谋求最大利润为目的,不择手段,专门进行凶杀、色情等轰动性、刺激性报道,导致了犯罪的传播,或者在报道犯罪新闻时对其中较为敏感的内容进行歪曲解读,暗示,煽动情绪,传递错误的观念。为杜绝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遏制犯罪的传播,我们应强化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与自我约束意识。媒体在为受众提供优质、健康、便捷的消息服务的同时,应更好地发挥信息传播“守门人”和信息迷雾中“导盲犬”的作用。
3、完善对媒体的审查和监督制度,确保规范宣传。严密控制可能导致犯罪传播的信息需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查。对涉及犯罪与侦察的作品,要统一要求的尺度。媒体应把侧重点放在提醒大众警惕犯罪,以及传授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巧上,在主题上突出被害人的悲惨遭遇,强调犯罪的严重后果,表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威慑、警戒那些可能模仿犯罪的不安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该以其为未成年人身份作为噱头,而应该将重点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度解析上,以及未来如何防范此类事件,而非煽动民众将矛头指向《未成年人保护法》。
4、调整政策法规,建立媒体的现代管理体系。在传统的政策法规的调整下,媒体运行机制落后,资金不足,加之缺乏先进的管理制度,在利益的驱动下,媒体出现了散、滥现象,使犯罪的传播有机可乘。因此,要堵塞犯罪通过媒介传播,就必须调整传媒的产业政策,让传媒作为独立的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拓展经营,获取利润。与此相适应,要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保证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建立完善的市场调控体系,通过市场扩大融资渠道,配置节目资源,调控人力资源;规范优化产业竞争体系,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为媒体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