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学

新闻暗访与新闻偷拍

2019-03-24 19:26:53 新闻与传播编辑

调查性报道与隐形采访

回顾世界各国新闻传播实践,相对具有影响力 的调查性新闻作品大部分都采用了新闻暗访的报道方 式,因此,新闻暗访成为调查性报道吸引受众和影响 社会的采访利器与试金石。比如 2017 年 4 月 11 日, 第 101 届美国普利策调查性报道奖授予了《查尔斯顿 宪邮报》的记者埃里克·艾若(Eric Eyre),他关于 类鸦片药物导致美国最高的药物过量死亡率的深度暗 访报道,是继 2016 年美联社对东南亚奴隶渔工的系 列报道——《血汗海鲜》之后最具影响力的调查性报 道经典之作之一。 调查性报道又称“揭丑”报道,20 世纪初,以 美国的《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人人》等杂志 为代表的新闻界的“扒粪运动”让调查性报道走进大 众视野。当然,从新闻专业主义理念来看,由于当时 的很多报道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和虚拟性质,同现代 意义上的调查报道相差甚远。直到 20 世纪中后期,《华盛顿邮报》对“水门事件”进行得较为翔实的调查性 报道,标志着调查性报道的深度性和新闻专业主义理 念日趋成熟,成为新闻传播业界吸引受众的重要新闻 报道类型。

隐形采访

目前学界对“隐性釆访”或者“暗访”的定义多达十余种。新闻界泰斗中国人民大学蓝鸿文教授在《新闻釆访学》中对“暗访”是这么定义的:暗访,又被称为‘‘隐性釆访”或者“秘密采访”,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者隐藏真正的釆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它相对于显性釆访而言,具有一定的侦察性,是显性釆访有力的辅助工具和手段。

中国著名新闻理论家甘惜分教授在《新闻学大辞典〉》中提到:隐性采访是记者隐畴自己的身份或者采访的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新华出版社年出版的由冯健主编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中指出:隐性采访就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采访意图的采访。‘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在《新闻学小词典》中认为:隐性釆访是采访者不将真实身份告诉采访对象,或者虽告之其真实身份但不告之采访意图的采访。

北京广播学院年出版的《广播电视辞典》中对“隐性采访”的定义如下:“隐性釆访就是隐藏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釆访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或特殊场合、比如在敌方或犯罪分子中的釆访。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小釆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十分慎重,一般控制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到授权,切忌滥用。”

由此可看出,针对一般的普通民众不应采用隐性釆访的方式进行采访,因为一旦处理不当,便牵涉到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杈等问题。隐性釆访适用的范围和场合非常狭小,只有在进行公开采访会遇到釆访障碍达不到釆访目的,无法获得新闻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严格的按规定程序使用。


隐性采访的分类

隐性釆访可以分为广义的隐性釆访和狭义的隐性采访。

广义的隐性采访指的是未征得采访对象的同意,在当事人未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例如在公开场合对公开活动进行的釆访,媒体每天都在发表类似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相关的视听资料,这种广义的隐性釆访是法律所允许的。我国民法通则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规定是‘‘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科学技术、宣传报道而制作或者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的同意,但同时不能侵害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非营利目的,所以即便未得到公民的同意,使用其尚像也不属于侵权。

狭义的隐性采访特指偷录、偷拍,明知或推定当事人不同意釆访,因而故意隐晓甚至伪装身份和意图,偷偷地进行拍摄、录音。对此种隐性釆访的评价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确定是违法的,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追究行为实施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新闻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程度和方法,隐性釆访又可分为三类一一观察式、偷窃式、介入式或者诱导式。

  • 观察式隐性釆访是记者以一个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暗地里不动声色地进行观察、釆制新闻事件的全过程,没有介入或者干预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比如,记者对路边火灾事故的全程拍摄。记者只是以一个观察者的身份去记录、采集真实的新闻事件,而没有编造任何荒言去做一些误导他人或者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所以观察式隐性采访没有遭到过多的质疑和非议,也并非是隐性釆访的主流。

  • 偷窃式隐性采访指的是为了猎取新闻素材,记者采用不正当、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进行隐性釆访。例如记者釆用跟踪监视新闻当事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听、窥探等方式搜集新闻。偷窃式隐性釆访的方式侵犯了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肖像权,应该被法律所禁止。

  • 介入式隐性采访,又被称为“诱导式隐性釆访”,指的是记者故意隐畴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伪造、改变身份作为“参与者”直接介入到所采访的新闻事件中与新闻当事人进行互动,同时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将其记载下来。

实际上,对隐性采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该类型上,因为在这种采访模式下,被釆访者通常不会怀疑记者所伪造的虚假身份和虚假目的,从而进行交往。比如,记者假装购票人接近票贩子,要求向其购买车票。此外,还有后文中所提到的记者家假借某公司名义暗访广州问题官员出售虚假地质灾害报告单。采用此种介入方式进行隐性采访,如果使用不当,极有可能带来法律上的问题,诸如引诱他人违法、假冒某些特殊身份的人等等进而触犯法律。这也是隐形采访所要关注的重点,通过分析介入式隐性釆访的合法性与其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明确记者介入新闻事件中的度的把握,确立规范,防止滥用,有效地行使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使隐性采访能够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隐性采访的特点

  1. 隐性采访的最大特点就是‘‘隐蔽性”,隐性采访是在被采访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记者一般不会公开自己的身份,而是伪装一个身份与被采访者或单位进行交谈。这种隐蔽性必然导致记者在进行釆访时会故意隐曉真实身份或隐畴采访目的,甚至编造一个假的身份与被访者进行交往。就隐畴或编造身份和隐晓采访意图而言,隐性釆访带有一种‘‘欺骗性”。媒介的这种欺骗不同于一般的欺骗,原因是一、媒介与采访对象地位不对等,一般而言,前者处于强势地位;

  2. 它是一种主动性的欺骗,采访者是有预谋的去进行隐性釆访;

  3. 经常在釆访对象不知情或者甚至是不同意的情况下将采访内容进行公开。由于隐性采访是记者的一种主动性的欺骗,所以隐性釆访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记者隐去真实身份或编造虚假身份出现在新闻现场,即隐性釆访是记者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与采访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有所不同。采访目击性新闻是无意的,随机的。隐性釆访能够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突破显性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的实质,这样的新闻往往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新闻偷拍和新闻暗访案例

>>《公共官员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一般说来,政府官员是指经过国家任命、委任或聘任的国家权力党派机关、国家及地方的行政机关、军队、国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群众团体的公职人员。杨达才作为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处理各大安全事故和验收项目工程,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全,属于公共官员的范围。像杨达才这样的政府官员掌握着国家权力,其个人财产、私生活与住宅等隐私权益可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官员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密切相关性和公共知政权与舆论监督性的冲突性决定了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一般民众应有所区别。

>>《“黄海波嫖娼案”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引发的思考》

摘要:2014年5月,乐视未经当事人允许,就在其经营的乐视网娱乐频道中,发布了一段公开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刘某的姓名、籍贯、年龄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的视频。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新闻报道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热议。本文以黄海波嫖娼案为例,从隐私权方面,分析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注:媒介伦理案例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媒介伦理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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